中新网7月1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十大股票配资公司,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健运行,在对当前市场形势审慎观察、评估基础上,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期面向部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开展国债借入操作。
此类商品多以“家庭安防”“照看小孩”“婚姻调查”等名义挂售
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进行监视活动不仅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任意将录制内容发布上网,还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售卖窃听窃照设备是违法行为,而教授、传播违法器材的制作方法有不良示范作用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颜之宏
有的酷似打火机、有的伪装成插线板,还有的隐藏在圆珠笔、充电宝等日常用品中……随着网络应用和寄递业的发展,窃听窃照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门槛不断降低,愈发易获取、难监管。
近年,国内多地公安部门接连破获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案件。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调研发现,一些线上平台仍在公开销售隐蔽性强的窃听窃照设备,部分商家打着“隐蔽性好”“无感录制”“清晰度高”等标签,甚至主动在页面上展示音视频的录制效果,以诱导有目的性的买家咨询购买。
斩断窃听窃照设备这类隐私“刺客”的线上销售渠道,仍需加强惩治、督促平台履责以及建立跨部门应对机制,从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窃听窃照器材在线上多平台销售
“只有打火机大小的录像机你见过吗?镜头可180度旋转,可以随身携带或藏身角落,黑暗环境下有夜视功能,连上手机就能实时查看,录像时长高达几十个小时……”在某“种草类”社交平台上,输入指定关键词进行检索,就会蹦出这款密拍设备的相关介绍页面,左下角还可直接下单购买。
使用此类关键词在其他电商平台上检索,同样有类似产品在架售卖。对实物测量后记者发现,这款售价200多元的密拍设备长约10厘米,全身黑色,在使用者着深色上衣时可直接夹戴在上衣口袋内,从外观察与一支签字笔无异。在调整摄像头角度后,既可拍摄高清照片,也可录制高清视频,开启全程没有声音或其他提示。
除此之外,该“种草”平台上还有“眼镜录像机”“手表录像机”等多款伪装成日常用品的窃照设备出售。此类商品多以“家庭安防”“照看小孩”“婚姻调查”等名义挂售,据业内人士介绍,使用此类广告语既能防止平台的关键词监测,也能引起潜在买家的注意。
一些电商平台也在售卖窃听设备。在某电商平台上,部分店铺在销售一种名为“声音放大器”的设备。根据介绍,该设备是用于“听墙壁内管道声音”,以此来确定“漏水点”。而实际上卖家在推销时使用“用这款设备可以听到你想不到的声音”“隔着墙壁就能听到清晰对话”等话术,暗示该设备可用于窃听隔壁房间的谈话声。在该商品下,有买家做出“听得很清楚,很刺激”等使用评价。
记者注意到,一些商家声称此类窃听窃照器材是“取证设备”。但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使用此类设备所获取的证据并不合法。“一般情况下,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获取的证据,法庭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翼腾说,“调查取证”不是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免罪牌,更不应作为部分商家售卖此类设备的“开罪借口”。
售卖、使用存在严重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对窃听窃照设备有明确界定标准,销售伪装的录音录像设备涉嫌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安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确,任何伪装或以隐蔽方式使用的录音录像器材都可能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长得像”打火机、圆珠笔的录音录像设备或者隐藏在眼镜、充电宝中的录音录像设备,均会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销售此类器材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也是一种犯罪。相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即使是针对近亲属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在未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有的人以调查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忠诚为由,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对其进行监视,甚至将相关内容发布到微信群或社交平台上,这类行为就构成违法。”张翼腾律师说,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此类行为均有规定,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进行监视活动不仅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任意将录制内容发布上网,还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有业内人士反映,还有一部分买家将购得设备用于偷拍盗录影视作品、私自录制商业谈判内容等领域,不仅存在侵犯著作权风险,还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甚至威胁公共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
“有的年轻人‘无知者无畏’,在不了解相关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贸然使用此类设备实施违法行为,案发后也容易被追究法律责任。”张翼腾律师提示,消费者应收起自己的“好奇心”,谢绝购买此类设备。
彻底摧毁 徐骏图/本刊
合力斩断线上销售渠道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家还在平台上发布“如何自制窃听窃照设备”的视频教程。
在某“种草类”社交平台上,一名博主分享了伪装成充电器的摄像头的详细制作方法。在该视频下,一些网友评论表达了购买意愿并询问价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认为,售卖窃听窃照设备是违法行为,而教授、传播违法器材的制作方法有不良示范作用。
左晓栋建议,有关部门在查处线上售卖窃听窃照器材相关案件的同时,督促相关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审核义务,下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违禁商品”。作为平台方,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内容审核与巡查,不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提升跨部门情报共享能力,构建打击窃听窃照设备生产销售的一体化生态网络。“一些新出现的窃听窃照设备未必由公安部门最先发现,执法与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情报共享,以策万全。”网络安全专家毕马宁建议。■